1.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 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3)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1)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3.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查、勘验→决定→送达
4.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收费标准)
6.窗口位置/电话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84号窗口
联系电话:368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