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2.办理机构:行政事项服务科
3.申请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申报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8)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9)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10)安全评价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
5.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查、勘验→决定→送达
6.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窗口位置/电话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84号窗口
联系电话:368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