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关于转发豫震防发〔2020〕46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8      浏览量:844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市防震减灾中心:

  现将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1月11日

河南省地震局文件

豫震防发〔2020〕46号

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为有效落实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检查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应评尽评”,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地震安全性评价需在设计前完成。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审查

  河南省地震局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工作。技术审查专家从库中随机抽取。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河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豫震防发〔2020〕25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须报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法律规定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除外。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须通过专家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专家由省地震局从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未经技术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提供建设、设计单位使用,对未达到标准规范所规定通过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省地震局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质量抽检工作。

  三、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信息公示及信用管理

  河南省地震局依托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情况,为建设单位选择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单位,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和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及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告知承诺申请单位,省地震局将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通报。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关注各类公示相关信息,结合公示信息,依法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从业单位的监管工作。

  四、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用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豫震防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科学应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科学应用。

  五、强化监管执法责任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省、市、县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政务服务网、“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掌握本行政层级办理的项目信息,督促法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确保“应评尽评”;按照权限定期在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项目备案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质量抽检结果、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结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地震局。

  河南省地震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