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汛〔2020〕3号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
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市防指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第二条 市防指设政委1人,由市委书记担任;指挥长1人,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政委1人,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指挥长1人,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若干人,分别由市政府分管水利副市长、分管住建副市长、军分区副司令员、31679部队副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应急副秘书长、分管水利副秘书长、分管住建副秘书长及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2人,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驻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防指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由市应急局会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市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黄河防办)、市区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防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黄河防办设在新乡黄河河务局,市区防办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单位和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要推进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建制功能区和乡镇(街道)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及办事机构,构建全域覆盖的防汛抗旱组织体系。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防指在省防指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履行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市级防汛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重要防洪河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重点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发布有关防汛抗旱重大部署和全市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等。
第六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防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报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照市防指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我市境内的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市黄河防办及相关单位承担。我市市区防汛排涝工作由市区防办及相关单位承担。
第七条 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文岩渠等重要防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经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审批。黄河防御洪水方案按国家、省规定编制、审批。跨县(市、区)在建、病险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批。重要防洪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市水利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编制实施。调度方案和指令抄送市防办。
第八条 重要防洪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及应急水量调度由市水利局、新乡黄河河务局组织实施。启用滞洪区(不含北金堤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市水利局、新乡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将运用方案报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分管水利、河务的副市长)审批,按程序报省防指批准。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防指全体会议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建立防汛抗旱协同联动机制,落实行业防汛抗旱责任,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会议于每年汛期前召开,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
第十条 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由市防指组织召开,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防汛抗旱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分析研判面临形势,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于每年汛期前召开。
第十一条 紧急会议由市防指政委、指挥长、副政委、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重大汛情、旱情、灾情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抗旱等工作。会议根据情况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必要时组织相关县(市、区)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河湖库防汛、强降雨防范、抢险救援、抗旱救灾、灾后处置等专题。会议根据情况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商会议由市防办组织召开,根据会议需要由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每年汛期前召开趋势分析会商会议,汛期每月召开例行会商会议,适时召开汛(旱)情即时会商会议。
第十四条 市防办负责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并督促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安排部署,积极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四、行文制度
第十五条 市防指、市防办和市黄河防办公文以“新汛”“新汛办”和“新汛明电”“新汛办明电”“新防黄办电”编号行文。
第十六条 重要工作部署、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及队伍调配、重大防汛调度指令等事项,以市防指名义行文,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日常事务性工作,以市防办、黄河防办名义行文,由秘书长或市防办主任、市黄河防办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市防办负责市防指及市防办文件和印章的管理,市黄河防办负责市黄河防办文件和印章管理。市防指成员单位需以市防指、市防办和市黄河防办名义制发文件时,经市防办、市黄河防办审核后按程序签发。
五、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根据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成员单位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每年年底向市防指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第十九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并指定1名科级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二十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市防指组织的防汛抗旱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抗旱减灾、督察指导等工作,积极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撑,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抗旱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市洪涝干旱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发布。市水利局、市水文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雨情。
第二十二条 市防办根据市防指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推进工作。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防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