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1 浏览量:2143次
自11月1日起,我市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请各位市民朋友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通告》的要求,进入林区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十不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火情,及时拨打12119或当地政府公布的报警电话。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巡护力度,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全力做好紧要期森林防灭火工作。
附通告全文:
河南省森林防火通告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集水库、粮库、钱库、碳库为一体的宝库。为了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省森林防火紧要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森林防火紧要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紧要期内,林区及其边缘一百米范围内要做到以下“十不准”:
1. 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 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 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5. 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 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 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8. 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 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10. 不准让老、幼、弱、病、残、孕参加扑火抢险。
三、重点森林火险县及国有林区管理机构要在重点林区、重点部位设立森林防火宣传及检查站(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应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四、因工程建设、举办文化旅游活动、可燃物计划烧除、疫木清理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林区,进行防火宣传,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本行业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清零;乡、村两级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可燃物计划烧除,清理重点林缘部位可燃物,降低火灾风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发现火情,及时拨打12119或当地政府公布的报警电话,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七、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河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