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科

关于转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1      浏览量:2340次

新安委办〔2021〕2号

辉县市、卫辉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严格安全准入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包括民爆物品监管在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年1月14日

  附 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安委办〔2021〕4号

  各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山东栖霞五彩龙金矿炸药爆炸事故教训,依据2019年度《河南省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传发<全省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部门职责分工,省安委办定于1月14日至3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规范行政审批,保障企业合法生产活动对民爆物品的需求;加强重点人员管控,核查相关部门移交或群众举报的涉爆违法犯罪线索,持续打击整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行为。

  (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加大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排查非法采矿涉及的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严格安全准入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包括民爆物品监管在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市场监督部门职责。梳理提供易制爆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名单,整治硝铵类复混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易制爆原材料的市场经营秩序,结合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国防科工(民爆物品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依法监督检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消除涉爆安全风险隐患。

  二、检查范围

  全省凡有非煤矿山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及其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全面检查民爆物品管理使用情况。公安机关要组织警力深入矿区,对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环节进行安全大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使用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非煤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实施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制定并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设专人管理看护;当班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清退回库。

  (二)全面排查非法采矿和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开采矿山、到期关闭矿山、非法矿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深入实地严查可能私存、私藏的非法爆炸物品。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的,要立即查处;发现开采矿山或非法矿点使用非法爆炸物品采矿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全面加强易制爆原材料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国防科工等部门核实销售易制爆原材料的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对非法采矿、非法制贩爆炸物品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彻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全面加强民爆物品源头安全管理。国防科工、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生产企业要检查流向登记台账是否健全,运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销售企业要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要检查单位、人员资质等级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是否相符,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和领取、发放、清退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五)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以非煤地下矿山(特别是基建矿山)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民爆物品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工作中发现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办,严禁以罚代刑。各部门发现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核查处理。

  (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各地要将专项检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建立领导分包负责制度,确保工作实效。各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书面移交公安机关。对发生严重社会后果的,要对所在县(市、区)依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16〕87号)规定的内容提请省政法委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三)省级部门专项督导。各省辖市安委办要于2月7日前将该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安委办,于3月26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各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执法情况上报对口的省级管理部门。省安委办近期将组织相关厅局对各地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专项执法情况进行督导。

  联 系 人:单 强

  联系方式:0371-65919816 13663801052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专项检查问题移交表

 

省辖市/县(市、区):                                              检查日期:

序号

存在问题

检查组意见

备注

























检查组人员签字:                                      被查企业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