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委办〔2020〕39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8月6日全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新乡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
新乡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8月6日全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河南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安委办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聚焦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检查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整治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管控并消除安全风险及隐患。
三、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实施意见,以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两个导则”为标准,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以易燃易爆危化品为重点,综合运用企业自查、专家指导、行业排查、执法检查等方式,深入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各环节风险隐患排查,切实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一)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重点危化品企业档案
突出抓好两类危险化学品的集中排查整治。第一类是硝基化合物、氯酸类化合物、叠氮类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易燃易爆危化品;第二类是液氨、液氯、石油液化气、硫化氢等易燃有毒气体危化品。对以上两类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进行全面排查,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彻底澄清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家底,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档案,真正做到“一企一码一档”;建立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精准排查整治,“零容忍”查处违法违规
1.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专项检查。在“一企一码一档”彻查底数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要求,组织对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性化学品企业实施精准治理。对硝基化合物、氯酸类化合物、叠氮类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储存设施以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工艺装置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储存环节降温、通风、远离火种等措施,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和相互禁忌物品混放混存行为,检查储存设施内冷却喷淋、监测预警、消防系统等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对液氨、液氯、石油液化气、硫化氢等易燃有毒气体的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监测监控设施完好、工艺参数指标正常、应急救援措施到位;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码头、物流仓库进行排查,凡存在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依法给予停产停运整顿;督促企业加强暑期汛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安全生产。
2.开展安全防护距离核查确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规范重新核定,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责令停止使用。对属于危化品的农药、染料、涂料、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功能高分子材料等11个大类的精细化工企业,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对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进行重新核定,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且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3.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未按规定安装和投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4.落实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减员措施。加强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监管,对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装置、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未按要求拆除的,涉及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区内存在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按要求拆除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存在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按规定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5.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监管,对未按规定落实开停产、检维修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停产期间不按规定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内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的,一律从重查处。
6.开展淘汰装置设备专项检查。严密监控列入淘汰产能计划的捣固焦炉、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合成氨生产线等装置设备,检查发现超温、超压、超能力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一律从重查处。
7.开展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按规定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投入运行。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按要求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2017〕1号)要求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三)加强协作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全链条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和各级海关组织对所有涉及危化品的口岸、物流仓库进行排查,凡存在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依法给予停产停运整顿。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危化品专项检查,对危运车辆和人员资质不合格、人员培训不到位、违章疲劳驾驶、不按批准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安全排查,切实抓好环境和人身安全防范措施。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加强对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医院、民爆企业、印刷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的安全监管,有效管控风险,切实消除隐患。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0日)。各危化品企业要成立专项检查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车间等专业人员组成,对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自查,梳理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二)市县复查阶段(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0月15日)。各县(市、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收集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推进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不按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市安委办负责对各县(市、区)及部分重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结合重点任务,细化检查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要深入研判本地本行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推进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
(二)严查违法行为,强化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法严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对严重失信、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隐患突出、“带病”运行和蔑视员工生命的行为。
(三)建立问责机制,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综合运用督查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行政问责、司刑衔接等措施,对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究。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2020年10月15日前,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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