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新乡市凤泉区传鹏物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行政许可公告〔2019〕5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新乡市凤泉区传鹏物资有限公司等3家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现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名单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30日

附 件:

注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注销原因

1

新乡市凤泉区传鹏物资有限公司

企业申请注销

2

新乡市牧野区晟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企业申请注销

3

新乡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企业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