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告〔2019〕5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新乡市凤泉区传鹏物资有限公司等3家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现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名单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30日
附 件:
注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销原因 |
1 | 新乡市凤泉区传鹏物资有限公司 | 企业申请注销 |
2 | 新乡市牧野区晟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企业申请注销 |
3 | 新乡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企业申请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