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新应急〔2020〕55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

  当前我市正值主汛期,防汛救灾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和救灾处置,根据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关于加强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要求,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灾情统计核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灾情管理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19号)规定,逐级落实灾情统计的属地责任,尤其是乡镇灾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灾情统计、报告、核查制度;准确理解把握各项灾情指标,及时建立灾害损失台账,确保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做到灾情报送“及时、高效、准确”;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灾害事件,除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外,需逐级书面签字盖章报送。

  二、完善灾情会商机制

  各县(市、区)要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待灾害过程稳定和结束后,派出现场核查工作组,依托乡镇(街道)政府(办)和村(居)委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工作;建立完善涉灾部门的灾情会商机制,确保与灾害损失实际情况一致,不缺项、不漏项;重大灾情要配图片、视频等以备查阅;上报的各类自然灾害信息,要及时建立台账并加强管理,确保灾情数据有据可查。

  三、规范灾情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灾情报送流程和渠道,统一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在灾情稳定前,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根据灾情发展连续上报,待灾情稳定后开展灾情核查评估、核报。


  附件: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关于加强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附件.pdf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