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市防震减灾中心:

  现将河南省地震局印发的《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转发你们。请各单位于接到通知时日起按规则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pdf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