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新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组成人员,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组成人员
主 任:田顺宏
副主任:赵锡弘、李海志
成 员:张泽敏、许勤东、常艳东、丁可、鲁亚丹
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案审委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常艳东同志兼任。
二、案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各科室提交的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8.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9.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二)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4.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5.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7.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和裁量基准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三、案审委员会工作要求
1.案审委在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2.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案审委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