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曾培东、赵春生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经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2018年9月我省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2020年1月我省召开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2020年5月,我省所有库存烟花爆竹按要求实现全部“清零”;2021年7月,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方面需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目前我市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二、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主要承担烟花爆竹生产申请初审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目前我市已经没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企业。2023年1月,市政府已组织市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供销社等职能部门对我市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政策进行研究,科学制定了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三、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依据国家、省、市关于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持续强化烟花爆竹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抖音、短信等多种形式,利用印发宣传资料、张贴通告海报、悬挂标语横幅以及滚动播放电子屏、基层大喇叭等多项措施,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的自觉性。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继续关心、关注我市的应急管理事业,为实现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积极建言献策!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