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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某汽车部件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作业人员胡某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4.5万余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胡某某进行水冷站设备调试维修作业过程中,将水冷站设备下水手动/自动按钮设为自动状态,后进入水冷站设备内部进行调试作业,设备上工装下降,将其挤压在水冷站设备的上工装与下工装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存在漏洞,对检维修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系统、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6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张某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210625.9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汽车部件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