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一期)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6日,封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李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焊工李某某电焊作业行为。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5年6月10日,封丘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2日,封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封丘县某达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罐区(苯酚、液碱、二乙二醇、甲醛溶液)内有物料泄漏,并围堰处开门(围堰失效);地下罐围堰多处开孔(围堰失效);因地下溶剂油罐已满,围堰外放置了10多桶溶剂油(吨桶)且罐区未设置警示标志。依据《危险化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一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6月11日,封丘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捌千元(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