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二期)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1日,封丘县交通运输局对封丘县某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氧焊工刘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氧焊工刘某某电焊作业行为。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5年6月10日,封丘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决定对该公司处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5年2月8日,封丘县交通运输局对封丘县某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GE***7的货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173.1吨、限载49吨、超限率253%,且营运证逾期未审验、北斗定位未保持在线状态的行为,封丘县某达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2月25日,封丘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决定对该公司处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