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三期)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6日,封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位于黄德镇某村家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称重清单》。于2025年1月17日对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反条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罚结果: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对于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裁量,当事人违法储存208.4公斤液化气,符合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300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220公斤以下。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25年3月3日,封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5万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5年4月21日,封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封丘县某加气站于2025年4月20日对站区线路进行维修,工作人员误将报警器(1套)电源拔掉,致使报警器一直未通电,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4月30日,封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决定对该加气站处以1.8万元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