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五期)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份以来,孙某某在明知河南省新乡市地区禁燃禁放和禁止售卖烟花爆竹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了三十余万的烟花爆竹,并联系未取得任何危险品运输许可的车辆,多次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运输至封丘县内一闲置铁皮厂房进行储存,且储存地点距离居民楼较近。封丘县公安局查获后,孙某某对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一事供认不讳。经河南省豫冠安全发展有限公司专家组评估认定:孙某某等人未经许可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活动具有现实危险性。
违反条例:孙某某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处罚结果:2025年2月5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孙某某等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进行转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9日,封丘县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某网络文化有限公司封丘店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网吧26号机上网人员为未成年人。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处罚结果: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4日,封丘县文广旅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伍千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