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第5期) —“厂中厂”专项整治!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成精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存在重大管理漏洞,属于重大隐患。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5年6月3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处11000.00元(壹万壹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杨某处2000.00元(贰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属于重大隐患。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5年6月3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处13000.00元(壹万叁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管人员王某处2000.00元(贰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