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以案示警(第6期)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成环保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多处行车吊钩无防脱装置,极易导致物体打击、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属于一般隐患。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025年6月18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处31000.00元(叁万壹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宇日用品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王某、陈某、殷某三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工作,属于重大隐患。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2025年5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处30000.00元(叁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违法事实:2025年4月30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特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发现吸尘设备收集箱(有限空间)、配电柜、闸刀盒均无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触电和误操作风险,极易引发事故,属于一般隐患。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2025年5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31000.00元(叁万壹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