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3起典型案例! (第7期)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唐起重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气瓶供气区丙烷区未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多套压力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现场自用行车吊钩无防脱装置;焊工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属重大隐患。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九条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一百零一条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2025年7月22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处50000.00元(伍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5年6月24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起重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发现现场油漆喷涂车间、液化丙烷、液氧定点存放区域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工作人员朱某、王某无证进行焊工作业,属于重大隐患。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九十九条(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2025年7月8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6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航医疗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二层升降平台未设置防护栏;一处配电箱未设置隔弧板、绝缘胶垫;无近期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无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违反条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九十九条(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025年6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31000.00元(叁万壹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