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18      浏览量:5836次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处罚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请召开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进行集体讨论:

  (一)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数额较大(个人10000元(含)以上,单位30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强制;

  (二)拟减轻、加重或者不予处罚的;

  (三)可能造成社会较大影响和涉及面较广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后拟撤销立案的案件;

  (五)案件审核部门与办案部门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其他案情复杂需要提交案审会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局案审会是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机构。案审会由局党组班子成员、法制审核部门、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组成,局办公室负责人、局法律顾问列席。

  案审会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案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案审会议。

  第四条 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由案件承办人报送法制审核部门登记,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召开。

  第五条 案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出席人员对议题展开充分讨论;必须经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案审会方可作出决定;不同意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案审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条 案审会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同时提出经案件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的处理建议、理由;

  (二)法制审核部门陈述对案件的初审意见;

  (三)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七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对会议的全过程予以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后存档备查。案件承办人员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会议签到单和会议记录应归入案件卷宗。

  第八条 案审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