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方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8      浏览量:4396次

市局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是指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核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向政策法规科提交存根复印件备案。

  第四条 局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日。

  第五条 局法制审核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对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2、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有无按规定组织听证;

  7、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8、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

  9、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练,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申辩或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需要改变的,办案机构应将相关材料报局法制审核重新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局法制审核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

  第七条 局法制审核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由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局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完毕,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经分管法制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存档。

  第九条 经法制审核同意的行政处罚案件,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返回办案机构,经分管办案机构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局法制审核部门提出修改建议的案件,办案人员修正、纠正或者补充后,应重新将全部案卷材料交局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复核。局法制审核部门复核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案件审核过程中,局法制审核部门和办案机构对案件发生意见分歧,不能协调解决的,应由双方分管领导协商解决;两部门的分管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由局长决定或提请局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