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动态
发布日期:2021-09-15 信息来源:应急安全智库 浏览量:17043次
各地要准确理解三个必须的精神,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能职责不清,是非不分。什么事都推给应急部门,甚至其他行业领域出了事故,也去让应急部门背锅。
应急部门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随时可能面对极端情况和真实考验,大家的辛苦和付出,党和人民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
通报称,9月10日23时39分,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大连市安全生产工作和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事故背景】
2021年9月10日23时39分,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问责】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大连市应急局、住建局,普兰店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和属地责任严重缺位,经大连市委研究决定:
免去大连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张福久,党委副书记、局长杨哲职务;
【问责情况分析】
企业问责:
公司法人、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刑事拘留
属地人民政府问责:
属地副区长免职
行业监管部门问责: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停职检查
区住建局副局长免职
综合监管部门问责:
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免职
市应急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免职
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停职检查
区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免职
【问责背后的反思】
1. “三个必须”的原则,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已经正式写进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并且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的重要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也有明确要求;其强调不可谓不重,其地位不可谓不高,先不说落实怎么样了,即便是理解和认识程度又怎么样呢?此次问责事件给了我们一个答案,也给了我们一个尴尬的提醒!
2. 无论是“三个必须”还是新《安全生产法》,尽管以党的文件和法律的严肃方式予以了明确,可平心而论,又有多少地方政府是在真正组织学习和理解其精神和要求呢?又有多少领导除了将其挂在口头上之外,是从内心里真正了解或理解了呢?
3. 新安法在6月10日正式通过人大审议通过后,直至现在的全国范围的宣贯中,除了应急管理部门在宣贯和解读外,其他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呢?难道《安全生产法》只是一部为应急管理部门立的法?安法中明确提及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了应急管理部门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无动于衷,对于《安全生产法》都没有什么感觉吗?这种现象,是立法的问题,还是宣贯的问题,亦或是认识问题呢?
4. 在安法中一再明确的强调的“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和“相关行业的直接监管职能”,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对于已有明确直接监管部门的行业企业,作为依法负有综合监管职能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如何体现其职能?是因此而可以越过行业的直接监管去监管和执法,还是通过对企业的检查去督促或监督行业执法部门,进而加强和推动其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水平?换言之,作为综合监管职能的应急管理部门,只是对负有行业直接监管职能的部门的指导和督促(考核呢?)权,但对其行业企业却并无实际的执法处罚权呢?这个问题是不是也该有明确的说明呢?可谁来解释?在哪里解释?也许,《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是个合适的途径;可这个条例什么时候会出来呢?
5. 按照以上思路,对于大连市此次事故追责的情况,我个人的看法是,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最大的应该是负有燃气行业直接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其次才是负有综合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再次才是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而在以上三个方面中,事故发生地的区级政府及其部门责任要重于大连市级政府及其部门,毕竟区县级政府有直接的执法权,而市级政府对其下级政府只是拥有监督权而已。
6.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已然非常明确,可实际情况呢?我们所能看到的是,一头一尾我们都在努力做:新安法历经四五轮的网上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人大两审讨论修订;企业层面也在一再被强调要压实责任。可中间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我们又做的如何呢?如果没有基本的严格执法来保证,如果没有可信赖的公正司法做后盾,我们的安全生产岂非只是存在文件里,只是体现在口头上?!
7. 最后,又想起了今日头条的创始人张一鸣的那句话:很多管理问题都是假象,本质是能力问题。在这里,我倒并非否认我们相关公务人员的能力,凡是能考进体制内的,非龙即凤,都不是一般人;我怀疑和质疑的,只是有些人的专业能力和水准!毕竟,无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还是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都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安全生产首先是专业问题,其次才是政治问题;同时,也恰恰是因为专业的不足,进而导致了安全事故,才将一个原本属于专业问题的安全生产搞成了“一票否决”的政治问题!可在我们当前的监管部门中,无论是各级部门各位领导,还是行走于一线的执法人员,我们的专业水准又怎么样呢?“三年行动计划”中所明确提出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求,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多半,我们的进度怎么样,又有那些具体的举措呢?
8. 凡此现象种种,汇成一句话,便还是那句老话:安全生产,任重道远啊!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来源:王老师说安全、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等网络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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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刑法16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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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黄明部长:什么事都推给应急部门,甚至其他行业领域出了事故,也去让应急部门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