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辉县市常村合作社加油站等13家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新安监管〔2018〕152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辉县市常村合作社加油站等13家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现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单位公告名单

1544158846.xlsx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