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应急〔2019〕4号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安监部门:

为扎实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1号)工作部署,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禁售措施落实

(一)确保禁售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的要求,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切实严格执行,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禁售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关停取缔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监管,自觉遵守政府禁售禁燃通告。

(二)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整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继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要求,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对违反批发企业“六严禁”、零售点(店)“三严禁”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凡属于“两关闭”范畴的零售点(店),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在此期间违法违规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许可企业,一律暂扣和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严把审批关,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一)统筹安排、合理设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压减、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展零售网点许可工作,确保零售网点总量只减不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布点应以常年零售为主,旺季临时零售网点为辅,有条件的区县可不再发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认真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严格禁止在禁售区域内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对禁放区外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要严格审查安全条件。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现场及材料审查工作,确保每个经营单位都具备从业条件。严禁在禁放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在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杜绝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现象。坚决杜绝出现“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或未按规定实行专店销售等情况。

三、严格监管执法,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一)加强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日常监管执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和销售超期、无检验合格证或未注明燃放方法及注意事项的烟花爆竹产品等行为,维护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通过日常监管、发放告知书、签订责任书等多种形式,教育督导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要守法经营。批发企业样品展示厅不得作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销售或存放烟花爆竹实物,建立流向登记,不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只能从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格执行进货统一配送制度,临时零售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批发单位进货,由批发单位向经营网点实施配送。

(三)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按照《转发〈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应急[2019]2号)要求,积极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顿力度,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奖,调动广大市民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打非”举报电话:12350

各县(市、区)安监局(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多频次、不同时段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批发企业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在册,要求企业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各项隐患整改到位,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开展明查暗访,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区县安监局将零售网点审批情况于2月1日前报监管三科。

2019122

联系人:冯俊岭     电话:305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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