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应急〔2019〕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应急中心:
现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1548217157.doc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