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新乡市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新应急(2019)18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应急管理局),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安监(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新乡市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新环攻坚办[2019]17号)通知,对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1号)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禁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排查清理。新乡市主城区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已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进行认真清理,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1号)要求,依法依规全部注销在禁售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对被依法依规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剩余的烟花爆竹要协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妥善处理,其他县(市)、区的禁售范围,以当地政府的通知为准。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提高工作认识,加大打非治违力度。按照通知要求,主动作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接到的举报线索或上级交办件,要及时组织查处。对违规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

三、严格安全准入。对禁售区外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要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禁在禁售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在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坚决杜绝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现象。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两关闭、六严禁”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规范经营行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要守法经营,批发经营企业要建立流向登记,不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只能从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不作为、工作懈怠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新乡市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1550027766.pdf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