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29 信息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量:5596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11月30日第105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履行抗震救灾职责,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是应对我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的主体。根据县(市、区)政府地震应急需求,市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级组织指挥体系
市级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前方指挥部组成。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新乡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委外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新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新乡黄河河务局、市气象局、新乡银保监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科协、新乡移动、新乡联通、新乡电信、新乡车务段、新乡供电公司、新乡日报社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应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接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省政府、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派出前方指挥部。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根据预警信息做好避难群众迁移。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应对地震灾害,指导和支援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
2.1.2 前方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设立前方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震中所在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可派出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指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市、区)组织指挥体系
2.2.1 领导机制
县(市、区)可参照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指挥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
2.2.2 前方指挥部
前方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组织、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协调
2.3.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下一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
省指挥部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县(市、区)前方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市级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县(市、区)政府的前方指挥部纳入市级前方指挥部。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下级政府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3.3 协同联动
驻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
2.3.4 跨区域响应
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我市域内的,由我市负责,涉及我市域外的行政区域外的,报请省指挥部。
3 地震灾害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涉外事务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请求省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卫生、现场监测、烈度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市指挥部根据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支援,派出现场监测、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等人员,指导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3.6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响应,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立即、实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报告灾情和震情。市指挥部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县(市、区)政府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推进地震预警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地震预警体系。市防震减灾中心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预报意见按照权限多渠道发布临震预报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2 预防措施
4.2.1 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地震构造探查,尤其是对活断层穿过的县(市、区)开展活断层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组织开展地震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4.2.2 预报区预防措施
市政府组织督促预报区所在地政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加强地震监测以及地球物理观测、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检查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工作。
(4)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资金、装备等情况,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工作。
(5)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地震灾害实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6)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和监测,平息谣传、误传。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武警支队等单位,根据省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灾区所在地县(市、区)、市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市防震减灾中心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5)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6)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7)市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省指挥部。
5.1.3 指挥部启动
市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驻军、武警、消防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省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1.4 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市指挥部协调驻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新乡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对接办法》组织驻新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其他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市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安置受灾群众
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市教育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省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需要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国(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住建局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新乡移动、新乡联通、新乡电信、新乡供电公司、新乡车务段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黄河及其他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对损毁的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开展救援和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市应急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
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新乡黄河河务局组织开展黄河防洪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持。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核设施、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8)开展社会动员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非灾区县(市、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支队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宣传报道
市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和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11)涉外事务
市文旅局(市委外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在新外国人管理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负责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来新采访管理有关事宜。
5.1.5 县(市、区)应急
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省前方指挥部到达现场后,领导、指挥市、县(市、区)前方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市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
(1)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武警支队等单位,根据省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灾区所在地县(市、区)、市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市防震减灾中心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5)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6)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7)市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省指挥部。
5.2.3 指挥部启动
市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驻军、武警、消防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省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2.4 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市指挥部协调驻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新乡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对接办法》组织驻新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其他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市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安置受灾群众
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市教育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省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需要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国(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住建局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新乡移动、新乡联通、新乡电信、新乡供电公司、新乡车务段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黄河及其他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对损毁的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市应急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配合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
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新乡黄河河务局组织开展黄河防洪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持。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核设施、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8)开展社会动员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非灾区县(市、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支队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宣传报道
市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和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11)涉外事务
市文旅局(市委外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在新外国人管理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负责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来新采访管理有关事宜。
5.2.5 县(市、区)应急
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省前方指挥部到达现场后,领导、指挥市、县(市、区)前方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市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武警支队等单位,根据省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
(2)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灾区所在地县(市、区)、市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市防震减灾中心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5)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系统工作,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6)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7)市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省指挥部。
5.3.3 指挥部启动
市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武警部队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进行部署。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部署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向省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0)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3.4 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市指挥部协调驻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新乡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对接办法》组织驻新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其他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市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市应急局指导当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接收、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育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住建局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新乡移动、新乡联通、新乡电信、新乡供电公司、新乡车务段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黄河及其他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发现损毁水利设施后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市应急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
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新乡黄河河务局组织开展黄河防洪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持。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核设施、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8)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支队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宣传报道
市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3.5 县(市、区)应急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市前方指挥部到达现场后,领导、指挥县(市、区)前方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市本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4.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新乡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单位,根据省指挥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商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预案和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受灾情况利用电话等通信手段报送有关部门,随后每两小时内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
(2)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4.3 指挥部启动
市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
(2)市级武警、消防、医疗等救援队集结待命。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3)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开展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5.4.4 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解救被掩埋人员。
(2)医疗救治
市卫健委组织市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市指挥部派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市应急局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当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等。
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市教育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新乡移动、新乡联通、新乡电信、市水利局、新乡供电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支援、指导当地有关部门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水利设施损毁后立即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市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加强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地震灾害调查。
(7)防范次生灾害
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开展各类次生灾害的风险防范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5.4.5 县(市、区)应急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在上级派遣的工作组的支持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5.4.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市本级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发生后,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县(市、区)以上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市、区)以上应急、地震、工信、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卫健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进一步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驻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及预备役人员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县(市、区)以上政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技术保障
市应急局配合省应急厅做好省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省、市、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地震现场技术系统互联互通,确保市指挥部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市、区)应急部门的高效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市、区)以上政府保障本级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要求,负责安排、拨付市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7.4 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县(市、区)以上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演练、培训与宣传
地震、应急、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事件
市内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市应急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通报有关单位。
震区所在地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
8.2 非天然地震事件
非天然地震所在地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
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市防震减灾中心进行参数核实并通报市政府。
8.3 地震传言事件
当市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误传发生地县(市、区)应急部门、地震部门应当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应急局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传言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8.4 邻市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市但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市应急局建议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编制。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备案。
9.3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4〕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新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方式
附件1
新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市地震灾害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统筹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做好地震灾害重大舆情的应对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应急知识科普宣传。
市文旅局(市委外办):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救助工作,参与处理灾区境外旅游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核报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抗震救灾中的涉外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中外国人在新的管理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负责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及记者来新采访管理有关事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地震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把握舆情工作导向,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
市委网信办:统筹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管控和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地震灾害后全市煤电油气保障工作并组织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对;负责灾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系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核报教育系统灾害损失情况;提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的技术专家支持;负责组织灾后教学秩序工作;负责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工作。
市科技局:支持防震救灾科学技术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等,为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信局: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市民宗局:协助做好地震灾害后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饮食、丧葬等服务保障及社会稳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交通和社会安全领域地震灾害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工作;负责组织维护地震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乡市监狱、新乡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核报新乡市监狱、新乡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助救援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地震灾害救援经费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向省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负责资金的分配及拨付、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指导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做好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
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震后被毁公路、水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的运送;负责协调调用危化品运输车等特殊救援车辆;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主管行业领域震后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和水利设施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农村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转诊、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器械和药品;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救援、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各种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地震应急物资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和鉴定;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做好防震救灾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灾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新乡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地震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协调民兵参加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协调驻新部队参加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武警支队:根据地震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地震突发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汇总、分析地震灾害救援的有关信息。
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直管黄河防洪工程震后险情的抢修恢复;核报直管黄河防洪工程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抗震救灾、地震科普等相关信息;核报气象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新乡银保监分局: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震情速报、现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判定,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推导预判;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并配合省地震局进行评审;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震后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核报地震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过程中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保障。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募捐和现场应急救护等工作。
市科协:开展防震减灾相关科普活动,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科学素质,提高社会公众地震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新乡移动、新乡联通、新乡电信: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信息通信业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抢通修复灾区因灾损毁的通信网络;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等手段向公众发布地震预测预警、应急救援、科普宣传等信息;核报通信行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新乡车务段: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铁路和有关设施;负责为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提供铁路运输支持保障工作,以及紧急情况下有关人员、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快速运输;核报铁路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新乡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设备;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中电力支持保障工作,组织提供重要用户、救灾场所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核报电力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地震灾害中电力应急救援救助,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应对处置工作。
新乡日报社:负责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等新闻采访报道工作,参加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工作。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