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必究!新乡两起安全生产案例警示

案例一:
辉县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片状氢氧化钠)经营行为,经行政执法人员核查属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法定诉讼期限内该单位未履行罚款,辉县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
案例二:
获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液化气罐储存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重大事故隐患,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随即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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