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曝光(第四期)

一、延津县某公司:现场消防水池未按有限空间进行管理,且未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新乡县某企业:厂区内双氧水、液碱等危险化学品送货车辆长期入厂装卸作业,企业未与危险化学品承运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提供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3条第一款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新乡某学校:个别宿舍男女共用一栋楼,楼层中间隔断,阻碍消防通道,消防步梯数量不够;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第5.2条之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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