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辉县查处2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例一:
2026年6月6日,辉县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乙类仓库结余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存量超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最大储存量。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该安全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整改,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二:
2026年3月31日,辉县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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