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防线,辉县市应急管理局两类违法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6年10月8日,辉县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整改,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分别处以罚款。
案例二:
2026年2月14日和2026年4月14日,辉县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线索移交函2份,称某公司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调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整改,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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