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至3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xxyjzbs@126.com,邮件主题注明“市总体预案征求意见”。
2.书面信函: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222号市应急管理局413室,邮编453000,信封上请注明“市总体预案征求意见”。
3.电话:0373-305115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23日
附件
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坚持研判在先、避险为要,坚持专业指挥、科技赋能,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长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作出新乡更大贡献。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
1.4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省委和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该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当省委、省政府设立省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该突发事件时,市委、市政府积极配合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工作,事发地县级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1.5 应急预案体系
新乡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工作手册、具体场景应对处置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指挥体制
市级层面指挥体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现场指挥部组成。
2.1.1 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本市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规定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挥,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武警新乡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
2.1.2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市委、市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特点及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指挥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牵头编制、组织实施相关类别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承担相关类别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市卫健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城乡火灾扑救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或者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市级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县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以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党委、政府或者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视情设立本级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和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
村(社区)应当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任务及分工,增强风险防范、隐患排查、预警传播、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重大风险。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按照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落实安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隐患信息报告、通报,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地、本单位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繁忙干线、超(特)高压输变电工程、重大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重点科研实验场所、数据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等关键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强化风险评估或安全评价(评估),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3.2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生态环境,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无线电及其他情报信息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推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集成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第一时间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3 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预警发布、传播、防范等制度机制,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警分级
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按照规定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3.3 预警信息传播
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组织对预警信息传播接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基层一线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被叫应。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警示性、针对性较强的措施进行通知。
3.3.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和发布单位应当增加监测预报频次,及时收集、报告、动态更新有关信息,预警涉及的地方、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转移疏散安置人员、预置调动救援队伍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举措。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 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分级、发布、响应措施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自救与互救,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转移涉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4.2 信息报告
(1)涉事单位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
(2)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确保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应当通过110、119、120、12345等报警求助电话、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各地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4)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或者直接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除极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时限口头或者书面如实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同时通报有关地方、相关单位。其中涉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抄送市卫健委,涉及生态环境事件的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涉及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事件的抄送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涉及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抄送市委网信办,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抄送市委国安办。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3 响应分级
市级层面建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与救援难度等因素,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响应条件和程序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县级层面结合实际细化本级应急响应机制,在上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响应级别原则上不低于上级响应级别;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响应分级结合实际灵活确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突发事件性质比较敏感,或者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者发生在重点地方、重要时段,可提级响应;对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各级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作出该事件应对工作决策部署,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该事件应对工作;未设立该类别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该事件应对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市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时,县级党委、政府指挥处置力量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协同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进入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其中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县级党委、政府结合实际,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
4.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需要市级层面应对时,市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前方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协调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当国家、省派出工作组时,落实国家、省工作组指导意见;
(2)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3)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协调各方应急资源等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4)研究决定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5)及时按要求向相关方面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相关支援;
(6)研究处理应急救援保障、重要目标保护、人员安置救助、次生衍生事件防范应对等有关重大事项;
(7)采取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市委、市政府或者按照规定由负责牵头处置的上级有关部门发布信息。
4.6.2 舆论引导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7 紧急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省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8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响应终止,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受灾、受损情况,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征用财产可以返还的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予以补偿。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伤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应当配合事发地做好善后安抚、信访维稳等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发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配合国家、省级层面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市委、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地方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对未达到较大突发事件但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气象、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上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方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市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省政府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向省级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恢复重建计划。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应当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
(2)宣传、网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商务、国防科工、林业、气象、通信、铁路、电力、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协调驻新部队依法将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针对性开展训练演练。
(4)市、县级政府加强具备多种类型突发事件救援能力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5)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6)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形成整体合力。
6.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6.3 物资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市政府统筹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和运力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新乡车务段、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发挥高铁、航空优势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根据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征用程序由市政府作出规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市文广旅局、市通管办(新乡移动、新乡联通、新乡电信、新乡铁塔)、新乡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市发改委、国网新乡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能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6.5 科技支撑
(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地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结合职责编制。
7.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严格遵循“下级衔接上级,专项衔接总体、部门衔接专项,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加强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照程序商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衔接。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7.3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基层应急预案根据实际及时评估、修订。
7.5 宣传与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有关方面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7.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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