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科
发布日期:2018-11-20 浏览量:2317次
新安委办〔2018〕104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煤矿企业:
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8〕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收到此文后,要迅速转发辖区所有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强化煤矿安全思想意识。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强力推进瓦斯“零超限”,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思想,集中整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二、请辉县市政府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在搞好自查的基础上,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上级和检查组做好会诊相关工作;请市工信委对我市煤矿相关工作及时跟踪检查督导,并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
三、各有关煤矿要按照豫安委办〔2018〕77号文件提出的10个方面的主要“会诊”对标检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研判,实事求是的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确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形成高质量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报告”,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新乡市安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xxsmtb@163.com、xxajyk@126.com联系人:高守军,电话:3696822;李洪清,电话:3051625)。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
豫安委办〔2018〕77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24号)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对全省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组织开展一次安全“会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为目标,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强力推进瓦斯“零超限”,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河南省瓦斯防治“三个十条”为主要内容,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一次安全“会诊”。集中整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煤矿冒险组织生产,推动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淘汰退出,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会诊”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煤矿安监局、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共同成立“会诊”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严寅初
副组长:沈天良、薛纯运、姚景州、王亚林
成 员:李文正、张金岭、任玉卿、张振普、高良、鲁学宁、毋济州、邹健生、郑其堂、胡瑜、张法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一处,姚景州兼任“会诊”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省煤矿“会诊”工作。
(二)成立“会诊”工作检查组。按照郑州、豫北、豫西、豫南、豫东五个辖区,成立五个“会诊”检查组。每组配备5名专家、3-4名监察执法人员(“会诊”矿井驻地监察分局选派)、2名以上监管执法人员(“会诊”矿井所属监管部门选派),1名河南煤矿安监局业务处室人员带队,共同组成“会诊”工作组。“会诊”专家由“会诊”工作办公室在规定范围内统一选聘。
三、“会诊”范围
(一)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情形,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而未进行鉴定、鉴定未完成或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其他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四、“会诊”主要内容
(一)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对开采范围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
(二)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并严格落实;煤层的开采顺序、开拓布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采掘接替等是否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正常生产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要求。
(三)安全投入是否能够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四)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试验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否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更新,是否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
(五)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消突,严格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按比例协调配置。
(六)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正常运行,抽采是否达标,运行泵的装机能力是否不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备用泵的能力是否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七)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采(盘)区划分是否合理,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是否有专用回风巷。
(八)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备并能实现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等功能,是否具备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等功能;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调校、测试、闭锁功能试验,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九)防突措施的现场施工管理是否到位,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计量和防突效果验证、效果检验等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检验是否可靠有效。
(十)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个十条”及“瓦斯防治32条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五、工作安排
2018年11月上旬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行开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自报。2018年11月上旬至11月底,全省“两类”煤矿企业对照“会诊”内容进行对标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第二阶段:组织专家开展现场“会诊”。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各“会诊”检查组逐矿开展现场“会诊”,形成“会诊”意见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明确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否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会诊”矿井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将“会诊”报告通报矿井所在地政府。“会诊”工作办公室在工作结束后,将形成整体报告并报省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安全“会诊”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2019年6月,“会诊”工作办公室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出防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并组织对煤矿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在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增设“会诊”工作模块,煤矿企业的自查自改及专家“会诊”内容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会诊”工作由河南煤矿安监局、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参加。“会诊”煤矿名单,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结合辖区“两类”矿井实际情况确定。“会诊”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各“会诊”检查组实际工作任务量,适时进行统筹调度。
(二)突出重点。各“会诊”检查组要与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执法计划结合,优先安排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严重的矿井进行“会诊”。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由“会诊”检查组“会诊”,其他建设项目要比照“会诊”内容严格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防突规定组织施工。停产停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会诊”。
(三)严格执法。要坚持组织专家“会诊”与监管监察执法同步进行,采取“告知式”执法方式,对企业“会诊”自查自报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落实整改的,可免于或减轻处罚,对专家“会诊”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上限处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鉴定。
2.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未装备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5.未按规定采取区域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6.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
7.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
9.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
10.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四)用好成果。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会诊”检查组,认真总结安全“会诊”工作情况,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风险的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监察范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及时开展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
“会诊”工作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地方监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向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提交无防治能力的煤矿名单;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煤矿,共同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不能落空,监管力度不能弱化,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于2019年6月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包括无防治能力的煤矿名单、提交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名单等一并报送“会诊”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考核。“会诊”专家要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出具“会诊”报告,做到格式规范,语言准确。专家工作情况由“会诊”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放专家劳务费。
(六)严肃纪律。参加“会诊”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参与“会诊”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任何形式馈赠,监管监察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劳务费。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确保工作实效。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附件1(含“会诊”矿井名单)和本单位联系人名单报送“会诊”工作办公室。自2018年12月份起,每月2日前,将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见附件2、3、4)报送“会诊”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韩朝海
电 话:0371-63839139、13673679585
电子邮箱:7098537@qq.com
附件: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检查组分组情况表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工作情况表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专家情况表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矿井基本情况表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报告模板
新安委办〔2018〕104号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
2018年11月9日